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202200172
文号
云环发〔2015〕21号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开日期
2015-04-17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滇中产业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和省级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173号)要求,我省从2015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元调整为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仍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执行。
三、关于排污费申报、核定、减免相关要求
(一)申报要求
根据《云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环通〔2014〕231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利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中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网络版)进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二)核定要求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方法,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减免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要求,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四、工作任务
(一)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任务
1.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并按照云价综合〔2014〕173号要求执行新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2.负责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的征收情况开展稽查,每年不少于2次。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州(市)执行收费标准调整的实施工作,组织对州(市)级排污费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按时向国家统计上报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的各类数据材料,组织对各州(市)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
(二)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任务
1.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云价综合〔2014〕173号要求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2.按照《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要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机构开通使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督促各排污费征收机构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部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完成排污申报、审核、核定、计算、开单、对账、数据汇总报送等全部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机构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者的现状,为排污收费的核定、计算提供法律依据。
4.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执行收费标准调整的实施工作和组织排污费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
6.负责按时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统计上报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的各类数据材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
(三)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任务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按照云价综合〔2014〕173号要求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2.全面开通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从2015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完成排污申报、审核、核定、计算、开单、对账、数据汇总报送等全部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3.从2015年1月1日起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利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认真组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者的排污状况,使用新修订的《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核定征收排污费。
4.负责组织排污费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悉排污收费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排污费征收程序、标准、计算方法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各项要求。
5.按照法律规章,规范征收程序,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按时填报各类数据,及时向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上报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各类数据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的力度。各单位要积极主动组织环保系统和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培训、公告、座谈等形式大力宣传。2015年上半年内,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一期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培训班。各州(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也至少要组织一期排污收费培训班,确保新的排污费征收政策在7月1日顺利实施。
(二)强化以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平台,全力推进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未开通系统的县(区)必须在2015年4月底前开通使用。加强排污费征收人员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操作收费系统,保证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通过系统完成全部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未使用该系统核定开单的,排污企业可以拒绝缴纳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申报,强化排污收费法定基础。认真落实《云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环通〔2014〕231号)要求,进一步扩大申报面,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时,加强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扩大申报种类,强化废水、废气申报的同时,抓好噪声、固废申报,实现全面申报;强化申报核定,按照云环通〔2014〕231号文件要求,综合应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物料衡算和系数法等方法核定排污量,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加强排污费稽查,强化监督检查。省、州(市)稽查执法人员要重点稽查排污费征收、使用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是否全部上缴财政,是否存在少征、漏征、协商收费、定额收费、人情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收费单位做到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做到程序规范、依据合法,核定准确。稽查发现应征而未征或少征的情况,稽查机构可直接责令排污者到指定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狠抓自身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选择思想好、业务素质强、政策水平高的人员进入排污收费工作队伍,加大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力度,增强排污收费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州(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必须安排不少于2名岗位固定的排污收费工作人员,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要2人以上负责排污收费工作,确保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